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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kewen
普通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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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Jan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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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内地居民内地工作避税要点
[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居民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一方征税:
(一) 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12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三)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以上是第一避税点:如果非内地居民的薪水全部是非内地机构支付而且在内地停留不超过183天,全免内地个人所得税。
如果第一避税点不适用,要比如在内地停留超过183天或者由内地机构支付部分薪水的,就要看第二避税点了。
第二避税点的作用是内地的收入缴内地个人所得税,但是防止非内地的收入也要缴内地个人所得税(防止被全球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避税点要点:不成为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俗称:tax break)
第二避税点操作:在内地连续居住三或四年后,让自己在大陆一年的活动不构成“居住”。如果该外籍人员在境内一次性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超过90日(有税收协定的,超过183日),则属于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
也就是选择在某一年“在境内一次性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超过90日”,以不成为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
一旦成为“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以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起码五年后才可再次当年在内地居住却不用被全球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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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2012, 01:4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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