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工作的内地朋友香港收入要缴内地税 - 可打印的版本 +- 清水湾论坛 - 香港科技大学内地学生学者联谊会 MSSS (https://msss.hkust.edu.hk/forum) +-- 版块: 科大生活 (https://msss.hkust.edu.hk/forum/forumdisplay.php?fid=1) +--- 版块: 科大快讯 (https://msss.hkust.edu.hk/forum/forumdisplay.php?fid=8) +--- 主题: 在香港工作的内地朋友香港收入要缴内地税 (/showthread.php?tid=10825) |
在香港工作的内地朋友香港收入要缴内地税 - kangkewen - 10-18-2012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有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人一定是“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 内地的个人所得税是world wide basis,所以有内地身份证的在香港工作的朋友的香港工作收入是要缴内地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有申报的义务! 当然,大家很快乐逍遥中! 有朋友认为内地与香港签订的doublt tax arrangement可以帮有内地身份证的居港人员全部减免内地税,现进一步解释如下: 下面是《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节录出来的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的减免内容 全文请看:http://www.dl-l-tax.gov.cn/applaw/jsp/showfrontservlet.fro?fgbm=5301 第十四条 受雇所得 一、除适用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外,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一方征税。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居民因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在一方企业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的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一方征税。 黄色部分,救命稻草1: 如果香港居民在香港工作,适用,只在香港打税! 可是有内地身份证的居港人员不只是香港居民,也是大陆居民呀! 所以黄色不行了! 到蓝色部分,救命稻草2: 这里只说“可以”在香港打税,打完了回内地再打吧(注意黄色部分有“仅在”字眼,这里没有)! 因此,个税的第六条的全球征税还是适用于全世界的内地居民的! 实际的操作是:你在香港的收入,按内地税法算,要交2万,按香港税法算,要交5千,5千也交给香港政府了,那么请你再交1.5万给内地的国家机关吧,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