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学生学者联谊会章程(2021年07月修订)

内地学生学者联谊会章程(2021年0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谊会的全称

本会的正式中文名称为“内地学生学者联谊会,香港科技大学”(以下简称“联谊会”或“科大学联”),正式英文名称为“Mainland Students and Scholars Society, Hong K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MSSS@HKUST”。联谊会是在1993年7月,由当时在香港科技大学就读的学生学者发起并组织成立的社团,现任执委会为第二十九届(2021-22年度)执委会,现隶属于香港科技大学学务长办公室。

第二条 联谊会的性质

联谊会为非政治性组织,不受任何政治组织支配; 联谊会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进行任何营利性商业活动。联谊会不承担会员的任何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三条 联谊会的宗旨

欢聚科大,探索香港,交流学术,规划生涯。

第四条 联谊会的使命

让科大因我们的存在而变得更加美好。

第五条 联谊会的职能

通过举办、协办或宣传各类针对内地学生学者群体的活动,提供内地学生学者在港学习生活的各类信息,建立内地学生学者沟通的渠道,帮助内地学生学者更好地适应香港、丰富在港的生活、结识新朋友。

第二章 联谊会架构

第六条 执委会

1、执委会由主席团、四大常设部门、若干俱乐部组成。

2、四大常设部门分为组织部、外联部、新媒体部和IT部,每个部门由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及若干执委成员组成。

3、俱乐部是给有相同兴趣爱好的同学一个沟通的平台,会根据自身性质自行开展相关活动,可能随时间而变。每个俱乐部由部长1名及若干执委成员组成。2021-22年度有户外俱乐部、健身俱乐部、舞蹈俱乐部、粤语俱乐部、摄影俱乐部、桌游俱乐部、攀石俱乐部、排球俱乐部、羽毛球俱乐部、乒乓球俱乐部、网球俱乐部、足球俱乐部、篮球俱乐部、创业俱乐部及金融科技俱乐部。

4、联谊会的各项事务由主席团成员及常设部门的部长成员商讨决策,主席团及常设部门的职责如下:

  • 主席团:联谊会最高决策团队,通常由主席,外务主席,内务主席组成。
  • 组织部:负责组织执委会内部团建活动及例行活动开展。
  • 新媒体部:管理各大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微博,B站,抖音),负责联谊会的宣传工作(包括例行活动及俱乐部活动的前期宣传和后期报道,宣传品的设计,宣传视频的拍摄剪辑等)。
  • IT部:负责维护联谊会网站及清水湾论坛。
  • 外联部:负责与其他院校学生社团、校内外组织、各大企业的联络。

第七条 会员制度

联谊会成员包括正式会员及校友会员。

1、正式会员:现时在香港科技大学就读、教学、研究或交流的学生或职员(以香港科技大学学生证或教职员证核准),承认及遵守本会章程大纲,经执委会认可通过后,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目前联谊会不收取会员会费。正式会员可参加联谊会举办的活动。

2、校友会员:正式会员在毕业之后,可自愿成为校友会员。校友会员同正式会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对于收费的活动,参加联谊会主办的活动时享有会员优惠价;

2、对于免费的活动,拥有优先参与活动的权利;

3、可订阅联谊会提供的资讯信息;

4、正式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联谊会的章程;

2、维护香港科技大学、联谊会声誉;

3、对违反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执委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联谊会经费管理

第十条 经费来源

1、科大学务长办公室或其他部门给出的活动经费;

2、活动参加者缴纳的活动费。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

1、执委会日常运作(如网站服务器花费等);

2、各项活动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1、每次活动均要事先作出经费预算,活动结束后按照实际费用填写报销表(包含相关证明),以便主席团报销及记录。

2、每次活动的收支记录统一在联谊会的帐目中备案,并定期接受全体会员的检查。

第四章 联谊会执委会换届,章程修改及解散

第十三条 执委会的产生及换届

1、新任主席团及常设部门部长从现任的执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所有会员均有投票权,一人一票,由现任的主席团宣布选举结果。

2、新任主席团及常设部门部长确定以后,经会议讨论后开始常设部门执委的招募工作。常设部门执委招募通过面试环节,得到至少一位常设部门部长及一位主席团成员的认可,即可成为正式执委成员。

3、主席团及常设部门部长经会议讨论后,可以停止招募工作,并召开执委会大会,宣布新一届执委会成立。

第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程序

1、全体会员均可提出修改意见,由执委会负责将意见汇总。

2、执委会主席团及常设部门部长经会议讨论后,如获得超过三分之二与会人的同意,可以适当修改章程。

第十五条 联谊会的解散

联谊会在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即可宣布解散:

1、联谊会会员不足二十人时;

2、三分之二会员要求解散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备注

本章程仅为联谊会的组织活动准则,如与国家或地区的政策,法规及法令相矛盾,按有关政策,法规与法令执行。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章程解释权在联谊会执委会。

第十八条 修改时间

本章程最后修改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